法律人士呼籲健全國家賠償追責機制
  糾正冤假錯案不能止步於國家賠償
  近年來,全國各地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讓公眾看到了中國推進司法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權的行動力和決心。然而,錯案改判之後,一些地方法院賠償委員會反映,國家賠償工作矛盾仍較為突出,國家賠償法中的追責追償制度仍難得以落實。
  2013年7月,被冤為殺人犯、入獄18年的王本餘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獲150萬元的國家賠償金。其律師藺其磊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對王本餘冤案製造者的追償時間、被追償者的姓名和職位信息。
  這一舉動讓冤假錯案的事後追責追償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追究責任,應當責令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然而現實中,對責任人的追責、追償往往難以落實。
  一些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追責機制難以實施,難點主要有三:首先,難以判定責任人。合議庭制度是我國基本的審判組織,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那麼,一旦發生冤假錯案,究竟應該追誰的責?其次,國家法律法規尚停留在宏觀原則層面,缺乏操作性。第三,將賠償義務機關指定為追償機關“不科學”,這可能會導致“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來公開糾正的冤假錯案,都是國家財政進行了賠償,並未有公開信息顯示,相關辦案責任人被追償,甚至連承擔一部分賠償的都沒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追償制度不能落實到位,推行檢察官、法官案件終身負責制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據新華社
  (原標題:糾正冤假錯案不能止步於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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